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开放性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更多专家学者参与对武汉相关问题的研究,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特设立开放性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武汉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重点关注武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问题,以开放性、独立性、战略性研究为特色,以服务武汉为宗旨。开放性课题主要用于资助与研究院战略定位相一致的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
第二章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布一次开放性课题申请指南,在江汉大学网站、研究院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接受课题申请。根据特殊研究需求,研究院不定期设立委托课题。
第四条 开放性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的对策研究。
第五条 开放性课题接受全球高校、企事业单位研究人员申请。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需有2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条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提交纸质原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
第七条 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开放性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者;
2.承担研究院开放性课题尚未结题者;
3. 不符合资助范围者。
第八条 开放性课题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成果后期资助项目四类。经专家评审后,重点项目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成果后资助项目,由研究院院务会决定。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研究院拨付经费。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课题结题报告》,经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结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成果原件等。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须注明研究院开放性课题资助,其科研成果权益归研究院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对策研究项目与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可申请延期半年结题。凡未按相关程序申请延期的逾期项目,按规定时间相应扣减资助经费(如一年期课题逾期一月扣减1/12经费),逾期一年追回全部款项。
第四章 开放性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课题成果论著发表出版费用、国内外学术差旅费;设备购置及材料消耗费;机时费等;专家咨询费;课题工作人员劳务费;外地客座人员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水、电、管理费等;其他应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10-20万元,一般项目0.5-5万元,成果后期资助项目0.5-3万元。
第十六条 研究院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参与研究院开放性课题的研究者,须遵守研究院相关规章制度。否则,取消此后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