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研究院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二)研究院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三)研究院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四)研究院成员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研究院接待或派出人员的学术性访问。
第二条 研究院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性会议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 以研究院名义主办的学术活动,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或经院长批准。
第四条 研究院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经费核销和会议资料存档。
第五条 相关人员和机构以武汉研究院名义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须经研究院同意,并须有论文录用和参会通知。会议结束后,须向研究院提交书面参会报告。
第六条 研究院相关人员和机构以研究院名义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研究院负责相关的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论文出版费等合理开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武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