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将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智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研究人员在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对策能力与公众影响力;促进研究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武汉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研究院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需要动议的问题。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须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对于来自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工作成就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须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咨询能力与研究能力。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审议研究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规划;受院长委托,对重要理论研究项目、对策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四条 开展对重点项目立项可行性的论证,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 指导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的建设。
第十六条 制定学术奖励、惩罚制度;审查学术争议、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及草拟《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处在限定时间内向委员会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