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张静发布时间:2016-04-20浏览次数:3423

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智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研究人员在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对策能力与公众影响力;促进研究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事业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武汉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研究院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需要动议的问题。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须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对于来自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与工作成就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须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咨询能力与研究能力。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审议研究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规划;受院长委托对重要理论研究项目、对策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四条  开展对重点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  指导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的建设。

第十六条  制定学术奖励、惩罚制度;审查学术争议、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草拟《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处在限定时间内向委员会通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