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顺利开展武汉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根据相关政策与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性质。研究院为江汉大学直属科学研究机构,对全校与武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直接相关的研究机构实行专业领导和统筹协调,对内与研究机构所在相关学院共建,对外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建。
第三条 研究院定位。研究院是由江汉大学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组建的研究机构、咨询机构、高校智库。研究院整合校内外研究资源,以问题导向为主,专注武汉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的理论研究及相关应用研究,逐步建成武汉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以学术影响力、决策影响力和公众影响力为目标,依托国内外专家逐步建成开放式、独立型的高端智库。以突出对策性、应用性、理论性,注重社会调查、国际比较、第三方评价为特色,逐步形成面向社会,服务地方政府、中外企业、行业协会的评价咨询平台。
第四条 研究院运行机制。研究院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项目制管理。研究院面向社会开放,面向学校所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鼓励校内外研究人员自带项目进入研究院开展研究,充分利用研究院的资源,享受研究院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跨学科合作机制,促进多学科交叉协作,发挥比较优势和集约优势,努力进行协同创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研究院由院长、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各研究所(中心)等组成。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负责制,业务上接受学校科研处指导。相关学术事项及重大建设发展事项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日常科研工作由院长和各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负责。研究院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六条 研究院对全校与武汉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软科学研究机构实行统筹领导。除研究院直属专职研究机构外,其他研究机构之行政隶属关系、运行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归属等保持不变。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根据武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对外申请各级各类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根据市民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设计相关科学研究课题,开展独立研究,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第九条 提供社会服务,接受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委托,开展研究和提供咨询,撰写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以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信息资料等。
第十条 多渠道积极筹集经费,或接受武汉市相关部门委托,对外发布有关武汉建设与发展的开放性科研项目,资助武汉研究的相关成果。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智库及相关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承接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讲学等活动,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发行反映武汉发展的时事动态、理论研究、学术活动,以及体现研究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刊物。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章 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人员具体情况,研究院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构成。
第十七条 研究院直属科研机构和其他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有科研编制的专职研究人员;同时根据研究需要,聘请校内外带项目进入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研究院所属科研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同时也视为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享受研究院相关科研激励政策。
第六章 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办公室是研究院的日常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等事务,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决议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武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考察、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协助院领导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对外合作项目,负责相关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直属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其他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的协调管理。负责研究院运行经费和相关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工作经费由运行经费与科研经费构成。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补充。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根据自行发布的科研项目按规定向承担单位拨付科研经费;各研究所(中心)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其自行掌握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符合江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负责解释。